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
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
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
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
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
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
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等提出的
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
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
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人选。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参股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
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公司委派的董事要向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
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
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
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
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如有),列席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
部的指导、监督,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由公司委派或推荐。
第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等财务管理制度应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
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母公司资金支出
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
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对任何法
人、社会组织、机构或自然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
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
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
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
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子公
司股权投资、融资、增资扩股、购买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对外
捐赠、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会计政策及估计等重大事项须按照《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
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遵守《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
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
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子公司拟发生或已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子公司办理的历次工商变更或备案情况;
(五)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如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发生重大变化;
(六)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者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八)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重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或者无法履
行职责;
(十)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二)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四)子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
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其他
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母公司按计划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
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子公司
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确保审计计划的高效推进。
第三十三条 经本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