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
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及法定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及网站发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第(二)款列
举的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
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五)发生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
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
及时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方案;
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社会责任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的重大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经理
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者事件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先以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
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有关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
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