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
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
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管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公司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原因
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