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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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问责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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