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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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饶亦然等12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安徽亦高光电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照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审慎判
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9%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
露。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已在《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之
承诺函》,承诺其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真实,不存在任何虚
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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