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凯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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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大连达利凯普科技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辞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
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事项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2 年之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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