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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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华峰测控、公司、贵司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本激励计划 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本次归属 指
就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
激励对象 指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60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
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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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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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独立董事夏
克金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4 年 7 月 2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0)。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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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
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7月8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二)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归属须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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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
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仍在职的19名激励对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归属考核年度为2024年,以公司2023年主营业
务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定比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根
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
审字2025第3-00109号),2024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01,186,026.81元,较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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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增长率约为31.07%,公司层面业绩满足归属条件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
据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首次
授予仍在职的19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A)”或“良(B)”,
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综上,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与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相关的文件。公司确
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
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
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
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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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刘克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郭恩颖
_______________
王 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