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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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
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称“《业务申请》”),
截至《业务申请》提交日,公司已累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9,991,050 股。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该等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的议案》,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241,977,693.61 元。公司 2024 年年
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量)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
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可参与利润分
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
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一)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的议案》,公司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
量)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
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955,965,729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 9,991,05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945,974,679 股。
(二)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度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如按照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955,965,72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 9,991,050 股后的股份数 945,974,679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以 2025 年
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945,974,679×0.35)÷955,965,729≈0.3463 元/股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0.66-0.35)÷(1+0)=10.31
元/股。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0.66-0.346342)÷(1+0)=10.3137
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0.31-10.3137|÷10.31×100%≈0.0359%。
因此,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是否
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