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709 第 066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709 第 0662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城汽车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统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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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
城汽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
。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
司 2024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汽车已就本次调整取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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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 2024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完成股份登记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
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据此,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2.59 元/股调整为 32.14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汽车已就本次调整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