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本次监事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本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二、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本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
整。
三、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本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
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
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