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2025-039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5 - 2025/7/16 2025/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
润分配的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计划》,公司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分红方案
为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公司处于回购实施阶
段,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55,965,72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的股份 9,991,050 股,即以 945,974,67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
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31,091,137.65 元。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
方案。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跟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
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
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55,965,729-9,991,050)×0.35÷955,965,729≈0.3463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63)÷(1+0)=前
收盘价格-0.346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5 - 2025/7/16 2025/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5 元,派发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红利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15 楼 1508 室
联系部门:战略资产部
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