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9901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案》,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共计 8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93.4575
万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新增股份 93.4575 万股,并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
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91,994,495 增加至 92,929,070 股。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0,250 股。
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由
基于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908,8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99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198,902.27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0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891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91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91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99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3369216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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