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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7 月 9 日下午 3:00 召开的公司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
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2 日。
(二)2025 年 7 月 9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 15 号院 1 号
楼一层东侧 102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震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284 人,代表股份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7,706,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499%;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80 人,代表股份 42,150,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6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各子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18,984,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21,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2218%;反对 761,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512%;弃权 111,4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0%。
同意 518,976,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213,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2057%;反对 763,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561%;弃权 116,9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2%。
同意 518,933,7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171,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194%;反对 783,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962%;弃权 139,6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同意 518,921,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15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951%;反对 77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810%;弃权 159,0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9%。
同意 518,859,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97,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9688%;反对 791,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125%;弃权 205,5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6%。
同意 518,906,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144,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639%;反对 776,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826%;弃权 173,5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5%。
同意 518,921,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158,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935%;反对 765,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598%;弃权 170,2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明君
经办律师:王海青、李宸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