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
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收
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桂冠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
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
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
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
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部重大投资行为;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七)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关闭;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大行政、刑事处罚;
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六)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二十二)第四条中任一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
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
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
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
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
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
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参股公司履行相应
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
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
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