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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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
(ESG)战略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
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的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可以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专项组组长,可以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ESG 目标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体系建设,识别和
评估公司 ESG 风险;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ESG)相关规划及重
大事项;推动、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ESG)工作实践并提出相
应建议;监督和评价公司 ESG 工作落实和完善,审核公司 ESG 信
息披露内容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
定 ESG 目标及长期可持续发展方向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作为决策基础,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
细化目标,协同公司各部门制定行动计划并跟踪进度。对公司
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
行审核,确保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
露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或可持续发展
(ESG)专项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可持续发展(ESG)工作组组长、
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作好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
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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