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冠电力: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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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
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
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审计计
划并督促任务组织实施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
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证券资本部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业务
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由董
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委员在有足
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
职务。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委员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
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和主任由董事长向
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
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
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独
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
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五、六、七、八条规定,补足委员
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
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
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
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公司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
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
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制度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体系建设的职责
包括:
  (一)审查并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适当性及有效性;
  (二)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沟通风险管理制
度、合规管理制度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已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
  (三)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合规管
理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
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当有 2 名以上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
议的人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
  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期
限、参会人员、议案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指定或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
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
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资本部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如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任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
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
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情
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
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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