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 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前期工作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规划发展部组成
的工作小组作准备: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
送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
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