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
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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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责任人;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
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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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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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
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
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
告董事长。
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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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
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
况等。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
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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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
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
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
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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