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方铭
显先生、唐贵林先生、屈大勇先生、白瑜女士、范铁夫先生、王鹏先
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凤君先生、何海英先生、蒋亚朋女士的任职资
格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
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经审查上述候选人履历等材料,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
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要求。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