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 临 2025-067 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 22 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 签 发 的 证 监 许 可
20213561 号文《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批复》,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7,0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公
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实际发行 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0,000,000.00 元,扣除发生的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
用后实际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6,964,962,2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
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030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已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经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终止了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投入,并将原
计划投入芜湖(二期)年产 15GW 单晶组件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 108,000 万元,
变更用于铜川隆基年产 12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2025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铜川隆基年产 12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与“甲方 1”及“甲方 2”
合称“甲方”)于 2025 年 7 月 8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
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5 年 7 月 8 日,铜川隆基年产 12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万元)
铜川隆基年产 中信银行股
铜川隆基光伏科
技有限公司
电池项目 西安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
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3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铜川隆基年产 12GW 高效单晶电池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3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