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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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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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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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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