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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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3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达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薛蕾、梁可晶:
  经查,你公司 2025 年 4 月披露的 2024 年年报和 2025 年一季报存在多处错
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
总监梁可晶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财务总监梁可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肃性、重要性,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切实整改,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同时,对照你公司内
部相关制度,严肃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
行深刻反省。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
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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