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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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或“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42 个
月(含自动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3,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3.71% , 有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的 股 票 数 量 为
为 1,611,324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量为 5,97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4.7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量为 77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6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量为 29,950,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2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向发行股份)的归属登记,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由 124,800,000 股增加至 125,256,497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定向发行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25,256,49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 名,分别为庄辉阳、王燕。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庄辉阳、王燕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
价。
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2)庄辉阳、王燕作为董事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
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
序     股东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
                                     限售股数量           备注
号     名称      (股)           比例
                                      (股)
     合计       56,900,000    45.43%   56,90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承诺;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数量(+,-
                           占总股                                  占总股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7,579,225   45.97%   -56,900,000      679,225    0.54%
其中:高管锁定股        679,225    0.54%             0       679,225    0.54%
   首发前限售股     56,900,000   45.43%   -56,900,00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7,677,272   54.03%   +56,900,000   124,577,272   99.46%
三、总股本        125,256,497    100%             0    125,256,497    1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
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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