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7 证券简称:爱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
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已回购股份 722,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7,278,000 股。以此为基
数计算,本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6,727,8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
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7,278,000 股×0.10 元)÷68,000,000 股≈0.10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
=前收盘价格-0.1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丁建文、林常青、周丰良、王晓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
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31-89715453
特此公告。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