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5-014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南通协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南通协众”)持有公
司股份 5,471,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14%;股东南通齐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南通齐聚”)持有公司股份 4,298,684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6%。
南通协众与南通齐聚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769,737 股,占
公司总股本 7.40%,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卫国先生,实际控制人卫小虎先
生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6 月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员工持股平台南通协众与南通齐聚自身资金需求及资金规划,计划通过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696,000 股,即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2.80%。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 1,3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
超过 2,376,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80%。
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减持价格将根据
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
事项,将根据股份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南通协众及南通齐聚发来的《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员工自身的资金需求,同时为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
激励作用,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南通协众及南通齐聚拟减持部分公
司股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南通协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不适用
持股数量 5,471,053股
持股比例 4.14%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5,471,053股
股东名称 南通齐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不适用
持股数量 4,298,684股
持股比例 3.26%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4,298,684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南通协众投资管 5,471,053 4.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理中心(有限合 潘卫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卫
伙) 小虎系父子关系。南通协众
南通齐聚投资管 4,298,684 3.26% 系潘卫国作为执行事务合伙
理中心(有限合 人并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伙) 南通齐聚为卫小虎作为执行
潘卫国 58,248,474 44.13% 事务合伙人并控制的有限合
卫小虎 24,859,421 18.83% 伙企业。
合计 92,877,632 70.36% —
上述股东自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南通协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98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5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32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98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7 月 29 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南通齐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716,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3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32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716,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7 月 29 日~2025 年 10 月 2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
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
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刘传进、赵艳秋、任东、姚菊红、陈锦龙、朱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
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
承诺人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南通协众和南通齐聚间
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积计算使用。
(4)如本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公司因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
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
缴发行人所有。
(7)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或减持另有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
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
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同时,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限制性规定。
(2)减持公告: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本次减持主体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
卫国先生,实际控制人卫小虎先生。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南通协众、南通齐聚根据自身需求
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
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
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