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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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
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
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会同
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分
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 1: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
申请主体
(公司/部门名称)
申请事由
暂缓、豁免披露的 □临时报告
□定期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方式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交易类(临时报告)
□客户/供应商名称(年度报告)
类型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
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主体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 2: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
息;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