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任子行: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6 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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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或者临时提案具有《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存在的情
形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股东会
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告知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
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互联网投
票系统确认。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
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
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者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
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选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
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
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
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
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可
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股东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
行使或者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
或者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八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
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
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五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依据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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