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5号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新潮能源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
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
反映新潮能源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
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潮能源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新潮能源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新潮能源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