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港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电港
股票代码:001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6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有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中电港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 证 券 法 》 ”) 、 《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 2025年 修 正 ) 》 ( 以
下 简 称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中电
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
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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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电港、公司、上市
指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国风投基金 指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新 指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深圳 指 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准则第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正)》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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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杰
设立日期 2016年8月8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对冲基金中心504
公司注册资本 10,200,000万元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
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
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
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经营范围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
;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HX6U4H
经营期限 2016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8日
控股股东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6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国新(深圳)
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风投基金的股份比例为35.29%,国新(深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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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为国风投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
国风投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现任职务 性别 国籍
住地 地区的居住权
黄杰 无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否
陈勇峰 无 董事 男 中国 北京 否
郭铖 无 董事 男 中国 北京 否
黄锦贤 无 独立董事 男 新加坡 新加坡 是
于业明 无 董事 男 中国 上海 否
谢海玉 无 董事 女 中国 北京 否
姚飞 无 董事 男 中国 深圳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基金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电港
)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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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22,797,0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
整。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
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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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风投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完成本次权益
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45,583,429 5.99861% 37,994,929 4.99999%
国风投基金 其中:无限售条 45,583,429 5.99861% 37,994,929 4.99999%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 0 0
注:数值保留五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位数不符的情况,为四 舍五
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
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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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具
体情况如下:
买卖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方向 (股) (%)
国风投基金 减持 集中竞价 2025年6月 17.78 7,374,400 0.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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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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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处,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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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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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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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深圳
司
股票简称 中电港 股票代码 001287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南山街道桂湾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五路128号基金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镇对冲基金中心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赠与 □ 继承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45,583,429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5.9986%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数量:37,994,929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比例:5.000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7,588,500股
变动比例:0.998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2025年6月5日-2025年7月3日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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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不适用 ?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是□ 否?
于未来12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不适用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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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