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6 证券简称:翔宇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0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翔
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
号),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82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52,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046 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剩余超募资金 7,911.96 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
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瑞贝
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塔”)在建项目“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
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该议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剩余
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瑞贝塔在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
目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不用于其他用
途。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7,911.96 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现金
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向瑞贝塔增资,用于
实施上述在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在建项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37)。
公司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瑞贝塔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户 建设项目
河南瑞贝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研发
医疗科技有 261198749755
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二“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的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
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
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