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4 0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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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6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中微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
数,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前,因可
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
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626,145,307 扣除公
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2,096,273 股后的股份 624,049,034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87,214,710.2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624,049,034 股×0.30 元)÷626,145,307 股≈0.2990 元。
   ②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90)÷(1+0)=前收盘
价格-0.299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
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21-61001199
     电子邮箱:IR@amecnsh.com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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