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或“公司”)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含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为稳定优
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激励平台,为公司未来更好地落实战略布局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增强公司竞争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
制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
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
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
能力、态度等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
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和泰机电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
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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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绩效考核小组、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
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个人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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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在2025-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 (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
解除限售期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
(3)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2022-2024年三年平均值。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2)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3)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2)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3)以2022-2024年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1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
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及其他内部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根据个人考核年度绩
效考核的月平均分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B及以上等级可申请解禁。考核结果
等级对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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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等级 A B C
个人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的月平均分 月平均分≥90 90>月平均分≥85 月平均分<85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N)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到解锁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N)。激励对象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后,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四舍五入取整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
解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相对应的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并注销。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程序
公司绩效考核小组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
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
果的审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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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结果。
(二)考核记录归档
考核结束后,绩效考核小组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
密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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