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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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52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094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094 元(含税)。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实际参与分配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68,309,120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789,12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67,519,992 股。以此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
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67,519,992*0.20094)÷168,309,120≈0.20000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000)÷(1+0)。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094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如其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0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策的通知》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08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009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67845289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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