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1: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
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
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薪,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
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
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
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
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
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重大对外投资、企业并
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
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
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
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
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
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
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
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
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
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
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
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资
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
产;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
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
有效运行。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若在不利于公司的
情形下辞职或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三)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审计委
员会可视情况委托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
《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
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
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
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七)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第十四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
成处罚决议。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
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豪鹏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