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的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四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
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
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罚或者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
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
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审计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
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
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名委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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