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3 0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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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公告编号:2025-01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84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9     -       2025/7/10     2025/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065,716,222.12 元。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24 年度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
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
股份总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44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总
股 本 1,336,844,288 股 , 扣 除 股 份 回 购 专 户 中 股 份 100,030,021 股 后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公司现金分红占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0.01%。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后续如因可转债转
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
参与分配股份数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实际分配总额不变,相
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参与分配股份数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动。本次
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 1,336,844,288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
购专户内已回购股份 100,030,021 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 1,236,814,267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84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 35,174,997.75 元(含税)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度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236,814,267×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631)÷(1+0)=前收盘价格-0.0263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9      -            2025/7/10      2025/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金嘉源纸业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4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4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256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256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84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8539966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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