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芯联
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担保 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现芯联先锋为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计划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申 请 人民币 4 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审 批 要求,公司拟为芯联先锋 本次贷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担保额
度,本次担保期限匹配贷款期限,贷款结清之日起担保履行完毕。上述
担保方式为第三方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
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
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等,具体担保金额、期限、方式、范围根据届时
签 订 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
交 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 ;非居 住房 地 产租赁 ;住房 租赁 ; (限自 有房屋 租赁 ) (除 依法须
经 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持 有 其 11.31%的 股 权 , 工 融 金 投
一 号 (绍兴)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8.73%的股权,
绍 兴 滨海新区芯瑞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6.55%的股
权 , 其他股东持有28.56%的股权。芯联先锋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2025.3.31 2024.12.31
资产总额 14,321,002,342.55 14,305,016,584.46
负债总额 5,504,134,728.78 5,473,823,358.02
净资产 8,816,867,613.77 8,831,193,226.44
项目 2025.3.31 2024.12.31
营业收入 321,750,047.55 838,682,093.31
净利润 -239,846,081.78 -1,299,445,104.00
审计情况 未经审计 经天职国际审计
力 的 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上述具体贷款事项由子公司
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与公司协商后办理担保
手续,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
上述额度内办理包括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有关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手
续,具体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 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四、 担保的原 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系为确保芯联先锋公司日常经营所需;通过与政策性
银行的合作,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 够 决定其生产经营、投融资 决策等重大事项;被担保方经营情况稳定,
公 司 提 供担 保 的风 险总 体 可 控 ,且 基于 业务 实 际 操作 的 便利 性, 其 他 股 东
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9 票赞成、
提 供 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为满足控股
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担保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
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 章 程》规定。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 6 月 24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49,421.35 万元(不含 本次担
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鑫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生活园区
购房并按揭贷款的员工提供的过渡性担保金额,以及公司为公司控股子
公 司 芯联先锋的连带责任担保 12 亿元,两笔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 资 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49%、4.37%。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
诉 讼 的担保。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的 情 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
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徐亦潇 宋轩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