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
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初步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金额为1
元/年。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含子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
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原则上不再单独领取董事
薪酬。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
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
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标准
确定。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
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
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等。但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