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5-32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51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共 454.5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523%。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出
具的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成国资函
〔2022〕9号),原则同意成都环境集团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意见并予备案。
(三)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
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
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
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2年6月29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实际向556名激励对象授予1,699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6月
公告》
,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八)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有16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2024年2月2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已完成5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52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共634.24万股(已于2024年7月8日上市流通)。有16人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达标,公司对其该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16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10月8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已完成56.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二)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
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第二个限
售期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
序号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的具备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
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
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符合解除
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
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
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成
(1)2023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884元/股,且不低于
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同行业均值;
(2)2023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且不低于同行
(1)公司2023年度每股收益
业均值;
为0.6204元/股(以2021年底公
(3)2023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司股本总数2,986,218,602股计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 算,每股收益金额为0.6167元/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本。? (2)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
为80.87亿元,且不低于同行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
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 业均值39.7358亿元,该指标
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达成;
等事项对业绩构成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在符合规定且 率为59.15%,该指标达成。
履行了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可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 因此,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
原。
核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条件的具备情况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
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 售条件。
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
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评价
体系分年度进行并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
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556名
档次。
激励对象中有46人已不具备激
若激励对象当年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个人
励对象资格,其余510名激励
对象2023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为80%;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当期限
及以上,个人解除限售系数为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
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
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 51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54.5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10 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54.50 万股,约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 0.1523%。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占获授限制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的数量(万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限制
股) 股) 性股票数量 的比例 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饶怡 董事、总经理 7 2.80 2.10 30.00% 2.10
王彬 董事 7 2.80 2.10 30.00% 2.10
刘杰 董事、董事会秘书 7 2.80 2.10 30.00% 2.10
兰彭华 副总经理 7 2.80 2.10 30.00% 2.10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赵璐 7 2.80 2.10 30.00% 2.10
人)
核心骨干员工(共 505 人) 1,480 591.84 444.00 30.00% 444.00
合计(共 510 人) 1,515 605.84 454.50 30.00% 454.50
注:1、“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一栏中已剔除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原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2、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具体情况
可详见相关公告)。上表所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情形。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股票锁定及买卖行为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4、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期(或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确定兑现。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 565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
过 1,764.2281 万股。因 9 人未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激
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556 人,实际授予股票数量为
(二)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公司已实施 2021 年度、2022 年
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其中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02 元(含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现
金股利 1.12 元(含税),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含税),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扣除每
股派息金额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03 元/股调整为 2.4590 元/股。
(三)公司激励计划自实施以来,累计有 46 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55.6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32 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 113 万股已
由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和 10 月回购注销)
。此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有
万股已由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回购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数为 510 人,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515 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
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
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10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共计 45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
限售期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
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
应按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
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