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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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5-033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9341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341 元
(含税)
   。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 3,688,217,324 股,扣除回购专户
的股份余额 79,014,600 股后参与分配股数共 3,609,202,724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发现金红利 337,135,626.45 元(含税)。2024 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
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566,202,421.47 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
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
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由 79,014,600 股增至 86,612,200 股。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688,217,32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 券 账 户 中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86,612,200 股 不 参 与 本 次 现 金 分 红 后 ,实 际 以
金红利 336,425,934.63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688,217,324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总数为 86,612,200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601,605,124 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36,425,934.63 元(含税)。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601,605,124×0.09341)÷3,688,217,324≈0.09122 元/股(保留小
数点后 5 位)。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12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
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 Canadian Solar Inc.、新佰視界有限公司、乾瑞控股有限公司所持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34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9341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407
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40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
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407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
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934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8966968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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