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2 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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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
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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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
部门正副职、分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证券、市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办
法第十五条关于窗口期的交易限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
种。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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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证券部门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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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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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的,公司证券部门应当在其首次减持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不存在本制
度规定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
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买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予
以公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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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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