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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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本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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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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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少于”不包括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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