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
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
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
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
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
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
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的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
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