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岩大地
股票代码:003001
信息义务披露人 1: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址: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 69-8 号
通讯地址: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 69-8 号
信息义务披露人 2:吴剑波
住所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 2 号通景大厦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协议转让、公司限制性股票注销、公司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及公司股东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与吴剑波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签署日期:2025 年 6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岩大地”)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岩大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中岩大地 指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义务披露人 1、盐城中岩 指 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义务披露人 2 指 吴剑波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 系协议转让、公司限制性股票注销、公司股权激
本次权益变动 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及公司股东盐城中岩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
与吴剑波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414.723965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1336291673C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登峰
成立日期 2015-06-09
营业期限 2015-06-09 至 2065-06-08
注册地及通讯地址 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 69-8 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
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企业名称: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姓名:刘登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期居住地:河北石家庄市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吴剑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 2 号通景大厦 12 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吴剑波先生系盐城中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吴剑波与盐城中岩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盐城中岩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刘登峰先生,吴剑
波与盐城中岩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协议转让、公司限制性股票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及公司股东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与吴剑波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
公司股票价格及自身资金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吴剑波持有公司 17,248,26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 13.6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盐城中岩自公司
首发上市时持有公司 5,880,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 6.05%;由于后续权益分派、
公司股权激励等导致盐城中岩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化,截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
盐城中岩持有公司 7,622,305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 6.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议》。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吴剑波向易山转让 2,810,000 股,占中岩大地总股本
的 2.22%;盐城中岩向易山转让 1,300,000 股,占中岩大地总股本的 1.03%。上述协议转
让完成后,盐城中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6.01%变为 4.9887%,吴剑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由 13.61%变为 11.3928%。
因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97,735 股,公司总股本
由 126,731,886 股变更为 126,334,151 股;同时,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自主行权,公司总股本由 126,334,151 股变更为 126,504,251 股。盐
城中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4.9887%变为 4.9977%,吴剑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11.3928%
变为 11.4133%。
盐城中岩于近日完成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东台市政服务
管理办公室换发的《营业执照》。吴剑波不再担任盐城中岩执行事务合伙人,盐城中岩
与吴剑波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盐城中岩与吴剑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份变动,盐城中岩与吴剑波各自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本
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盐城中岩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后,盐城中岩与吴剑波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
下:
股东名称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吴剑波 14,438,260 11.4133% 14,438,260 11.4133%
盐城中岩 6,322,305 4.9977% 6,322,305 4.9977%
注:以公司当前总股本 126,504,251 股剔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2,317,465 股后
的股本 124,186,786 股为基数测算,吴剑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1.6262%,盐城中岩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5.09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刘登峰
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吴剑波
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中岩大地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 上 市 公 司 所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
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中岩大地 股票代码 003001
信息披露义
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 东台市许河镇富许路 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务 人 注 册 地
(有限合伙) 号
址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吴剑波 务 人 通 讯 地 北京市石景山区**********
址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 ? 有 无 一 致 行 有□
无?
变化 不变□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务 人 是 否 为 是□ 否?
东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 集中交易□
协 议转 让 ?
国 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
间 接方式转 让□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多取 得上市公司发行 的新股□
选)
执 行法院裁 定□
继 承□ 赠 与□
其 他?(公司限制性股票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及公司股东盐城中岩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与吴剑波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吴剑波持股数量: 17,248,260 股,持股比例 13.61%;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盐城中岩持股数量:5,880,000 股,持股比例 6.05%。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请参见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例
在上市公司 中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 请参见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 披露
是□否□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及自身
资金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
是 否 拟 于未来 12 个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月内继续增持
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在此前 6 个 月 是
是□ 否 ?
否 在二级市场买
卖 该 上 市 公司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刘登峰
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吴剑波
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