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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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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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高速公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年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高
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年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年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
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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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年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年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年会的议案》。
(www.sse.com.cn)披露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
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2024年度股东年会会议资料》等相关资料;并于2025年6
月 8 日 、 2025 年 6 月 10 日 分 别 在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4年度股东
年会通函。前述资料列明了本次股东年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及投票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召开。其中:(1)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10点0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68
号汉京金融中心4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2)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
次股东年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年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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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年会的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年会召开的二十一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年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年会的召集人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 参加本次股东年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截至2025年6月2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A股: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年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118名,共计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3,991,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A股股东名册、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A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A股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4,418,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6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年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年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11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474,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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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现场会议
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098,24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股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和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年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适用A股市场)的表决方式,经本所
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作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未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
的投票进行清点;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统计。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后,形成本次股东年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
次股东年会的现场投票结果。该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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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8项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7)《关于担保事项授权的议案》;
  (8)《关于委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向董事会授予注册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债券工具”)
一般授权的议案》,具体子议案如下:
  (1)注册发行规模;
  (2)发行对象及股东配售安排;
  (3)债券工具种类;
  (4)发行期限;
  (5)发行利率;
  (6)募集资金用途;
  (7)上市;
  (8)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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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利率、汇率锁定;
  (10)决议有效期;
  (11)授权安排。
  本次股东年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亦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所列明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对属于股东年会特别决议事
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年会依法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股东年会决议,
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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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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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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