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1 0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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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31 号”《关于核准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证上20201256 号”《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票上市的通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35,3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80,400,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35,3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45,1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中,已合计有 125,571,241
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和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发生变化,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股份解除限售流程并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示性公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产生变化,
未影响公司总股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3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7 月、2022 年 12 月办理前述解除限售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未对公司总股本
及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离职,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3 万股需进行回购,公司于 2022 年 8 月办理完成
相关回购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及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均发生变化,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870,700 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办理完成相关回购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及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均发生变化,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相关人员的任免情况
按照股份锁定规则对高管锁定股数量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导致公司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发生变化,未对公司总股本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股份解除限售流程并披露,具体内
容分别详见 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产生变化,未影响公司总股本。
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先生,相关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起 18 个月内不
得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及配套文件。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总股本和限售股份数量均发生变化,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
量产生影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295,200 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于 2024 年 8 月办理完成相关回购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及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均发生变化,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93,620,227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22,777,6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728,7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 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总经理于逢良先生。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
承诺一致)《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 2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③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如股票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④本人
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
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
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转让条件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
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②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
  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
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
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
应调整。
  未来本人减持股份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
法的方式减持的,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中
明确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自本人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
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
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于逢良同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之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或其指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
“增持主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②增
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
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增持主体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④累
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增持主体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30%。⑤增持主体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
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足后 2 个交易
日内向增持主体发出应由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①在应由增持主体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
公司增持主体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②增持主体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
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③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如果公司公告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增持主体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已
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增持主体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的条件。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
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15%。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
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30%。⑤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
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公司将在上述第一条满
足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股
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①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②有
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
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③增持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如果公司公告增持
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②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
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②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
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
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
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
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
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如下:“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
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
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若本人未及
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
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
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出具日
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
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
决权);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
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
定后,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合并
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其的部分;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⑤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⑥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
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
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
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
中归属于其本人的部分;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⑤主动申请调减
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⑦
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⑧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后,
其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
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议》,协议约定于逢良、刘海涛在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事项中,共同行使股东权
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
至吉大正元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始终有效。
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2-079)。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转让,自 2024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计算。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自 2024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守上述
     各项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
     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4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616,7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 户。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尚未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本次解除限售股类型
               数(股)           (股)               (股)
       注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于逢良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
       注 3:于逢良先生所持尚未解除限售股份来源于认购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期限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4 日起 36 个月内。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股份      22,777,686      11.76    7,212,569   9,616,759   20,373,496      10.5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9,728,759       5.02           -    9,616,759       112,000      0.06
  首发后限售股      11,439,127     5.91            -           -    11,439,127     5.91
  高管锁定股        1,609,800     0.83     7,212,569          -     8,822,369     4.56
二、无限售条件股      170,842,541    88.24    2,404,190          -    173,246,731    89.48
三、总股本         193,620,227   100.00    9,616,759   9,616,759   193,620,227   100.00
        注 1:本次变动前的公司股份情况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5 年 6 月 10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上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 2:于逢良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
   结构以其直接持股的 75%计入高管锁定股测算;
        注 3: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
   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钰源               刘 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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