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 10:00 在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金融城 5
号楼)3 楼报告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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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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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日的 9:15-15:00。
号(金融城 5 号楼)3 楼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剑锋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
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45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84,383,121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6.543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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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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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221,293 99.8483 2,930,028 0.1405 231,800 0.011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078,293 99.8414 3,062,428 0.1469 242,400 0.0117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064,793 99.8408 3,076,028 0.1475 242,300 0.0117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181,093 99.8463 2,956,328 0.1418 245,700 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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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056,393 99.8403 3,097,428 0.1486 229,300 0.011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138,993 99.8443 2,964,028 0.1422 280,100 0.013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269,892 99.8506 2,806,429 0.1346 306,800 0.0148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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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0,881,592 99.8320 3,183,329 0.1527 318,200 0.015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45,903,491 99.5755 3,247,129 0.3822 358,900 0.0423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22,257,933 99.8001 3,265,529 0.1788 384,300 0.0211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40,238,916 99.8117 3,103,929 0.1683 367,700 0.0200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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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65,278,492 99.8067 3,228,229 0.1727 383,700 0.0206
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42,323,253 99.1540 6,929,167 0.8156 257,100 0.030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1,071,792 99.8411 3,050,529 0.1463 260,800 0.0126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0,622,092 99.8195 3,428,129 0.1644 332,900 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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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80,588,892 99.8179 3,428,129 0.1644 366,100 0.0177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公司 2024
工作报告
公司 2024
工作报告
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
的议案
关于公司
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4
算报告
公司 2024
配方案
关于公司
期利润分配
授权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
司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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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自营投资
业务规模的
议案
与国资集
团、紫金集
方的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
与新工集团
及其相关方
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
与交通集团
及其相关方
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
与其他关联
联交易事项
关于延长公
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
会决议及相
关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
关于聘请
计机构的议
案
关于公司董
事 2024 年
及薪酬情况
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
事 2024 年
及薪酬情况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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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