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
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年审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有权要求财务负责人就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进行说明。审计委员会应将上述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该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
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
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可以要
求年审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应对审计后的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
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同时作出续聘的决议。达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同时作出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选定拟聘用的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并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聘用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
计委员会的上述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原则上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实
需要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用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
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建
议改聘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的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通
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
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公司对
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程作出的有关沟通、意见或建议及决议
均应以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