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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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一),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登记工
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形的,
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
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
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
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二)。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 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
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
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发生单位或部门因工作需要将内幕信息传递给公司内部相
关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散布虚假消
息、操纵证券市场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采取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
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追缴违规收益、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提请有权机
构予以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结果,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附件一: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附件一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在单位          身份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所在单位/          职务/岗                                     登记时
序号    姓名           与公司的          证件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部门             位                                        间
                    关系           号码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职务等;
附件二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本人明确知晓:
息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
露、报道、传送,不得以接受访谈、发表文章、发布朋友圈或微博等任何形式泄露、传播内幕
信息。如发现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填写本表,并向其说明内幕信息
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司并按指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人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岗位/职务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获取信息的时间                获取信息的地点
身 份 证 号码 / 护 照号
                       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
码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 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指文件资料、磁盘、电子邮件、录音带、参加会议等;
注 2:获取信息时间:指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3:内幕信息所处时段:指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本人自愿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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