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的管理行为,确保经理层
充分履行管理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行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长提议,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行政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职人数与职
工董事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得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五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也可
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其行为应维护企业形象和法人财产权,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九条 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员工的利益关系。在拟定有关员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条 认真听取各位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意见,负责按本制度第六章“总
经理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经营班子的领导,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股东会、
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
度,保证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注重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行业市场的分析研究,增强企业的市
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惯例和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努力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与食品安全,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
劳动素质和文化素质,努力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
改善员工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主管各项工作,
就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工作,就授权范围内相关事项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核资金运
用与费用支出,就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等,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行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经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
各种合同协议;
(十)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除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职权另有限定外,公司发生交易(本条
所称“交易”与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称“交易”定义
相同)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总经理职权,可经总经
理授权后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但并不免除总经理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
任。总经理职权的实施,受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五章 总经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度。总经理会议召开形
式包括现场、现场与通讯相结合、通讯及OA流程会签等书面形式。总经理会议
由总经理主持,除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其余重大事项由总经
理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是公司经理层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
作会议,总经理通过总经理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活
动进行领导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
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会议例会主要听取公司各分管领导对总经理会议所形
成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公司上月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其他方面工作的
汇报并布置本月工作。
第三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总经理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会议临时会议:
(一)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出现重大情况时;
(二)公司拟进行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所界定的重大事项时;
(三)董事会要求开展某项重要工作或活动时;
(四)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也可由总经理委托行政总经理主
持,行政总经理不能主持时,总经理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会议参会
人员为总经理、行政总经理、会议讨论事项涉及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
负责人及其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会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会
议主持人请假。总经理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决议或纪要的形式作出,会议决议或
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会议主要内容
和决定事项。会议决议或纪要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经总经
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会议的决议或纪要应妥善保存,凡需要保密的会议资
料,会议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席和列席总经理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将会
议中应保密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的筹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拟定总经理会议的具体议程,并负责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有关会议的议程、时间、地点。会议材料、记录、决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
责保存。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作一次工作报告,且每年最后一个季度
的工作报告应为年度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季度/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主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四)生产、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五)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六)处于立项、拟实施、实施阶段的投、融资项目情况;
(七)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
(八)下一季度/年度生产经营主要计划指标和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重
点。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
(一)生产经营、行政管理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
(三)董事会、董事长临时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进行变动;
(五)拟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六)拟进行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处置;
(七)拟进行重大核算、重大财务制度变动;
(八)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九)董事会、董事长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向董事会、
董事长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修改、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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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